代写企业家传记经典案例(17):被劳动仲裁忽略的铁证

广元代写企业家传记经典案例(17):被劳动仲裁忽略的铁证

2016年12月,刘某杰委托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并指派刘宏伟律师担任其与山东潍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而摆在刘宏伟眼前的一个很严肃的事实是:刘某杰已经一审败诉了。

刘宏伟认真调查和取证,终分析得出,造成一审败诉的核心原因是,该案在诉讼期间,山东省潍坊市某区人民法院崔某波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冒充当事人刘某杰的笔迹签订了庭审笔录。

刘宏伟对此非常重视,劳动争议是一把双刃剑,对于企业而言,如何依法依归开展人力资源相关工作,避免受到劳动争议的仲裁,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深思熟虑的问题之一;对于员工而言,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得自己的正当权益被维护和实现,也是值得重视的一个方向。公平公正的案件裁判能揭示是非善恶,传播社会正能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自由秩序,而一旦裁判失当,民众就无法树立正确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更不可能将尊法、守法理念根植于自己的内心。

结合多年经验,刘宏伟马上得出一个结论:除了崔某波法官故意冒充当事人刘某杰的笔迹签字外,还存在着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严重不当且对证据的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判决结果严重错误。

在厘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帮助刘某杰申诉控告和检举并提交《民事上诉状》,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潍坊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严重错误的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拖欠的工资79253.6元和迟延支付工资的补偿金39626.8元、拖欠上诉人的加班费187065.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奖金40000元。

3)本案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刘宏伟从如何主张刘某杰的合法权益呢?

一切以事实为基础,用事实说话。

上诉人刘某杰从2013年11月1日起在被上诉人处任工程部副部长,2014年11月7日被无故辞退。投入工作后,上诉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时负责管理烟台龙口铁路某局的分包工程、东营广饶某站铁路、寿平线某场站铁路工程的项目经理并负责被上诉人的铁路对外投标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1万元,加班按照被上诉人对工地作息时间的要求及工地实际工作时间来核算,奖金按照被上诉人承诺工地效益指标兑现。

上诉人在任职期间遵守公司各项规定,按工作性质早晚夜间加班1360个小时,双休日和节假日一直也没有休息过。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任职期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且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加班费及承诺的奖金——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

但这些事实,恰恰是存在争议的地方。法院一审认定,上诉人的月工资为5855元而并非10000元,依据为:给上诉人的打款明细的数额为5855元。

如果这条争议不解决,其他权益就无法得到主张和实现。

事实上,有四条铁证,足以证明刘某杰月工资为10000元的事实。

证据1:上诉人被无故辞退后曾和被上诉公司总经理韩某群及公司股东葛某忠有过通话且保留了录音,在录音中,对方是承认刘某杰月工资一万元的基本事实的;:

证据2:刘某杰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同时经管着多个项目,难道其工资会比普通员工的工资还低?被上诉公司财务数据表明,砼搅拌站普通员工王某元家月工资为10000元;管理维修砼搅拌站的普通员工赵某民月工资为6000元;工地施工员郭某东的月工资为6000元;工地技术员田某由、吴某山工资是每月8000元,财务人员孙祥林,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也不用下工地,有茶水有空调,双休日节假日正常休息月工资为8000元……

证据3:俗话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刘某杰在入职被上诉公司前,是在原单位一级施工企业担任过分公司副经理。管理过多个4~5个亿的高速公路项目,有着25年极其丰富的一线施工管理知识和经验的项目经理。他从河北唐山抛家舍业到700公里之外的山东潍坊,难道是因为更低的待遇吸引了他?这是明显违背常识的;

证据4:入职后刘某杰同时管理多个项目,在工地身兼数职,哪里有问题就要冲向哪里,他既是项目经理,又是汽车驾驶员、技术员、实验员、计量员、施工员、操作员、安全员、会计,有时候因为拖欠工资问题,还要充当农民工工作维稳员。且在被上诉人工地工作中,因身体长期、严重透支,劳累过度,还做了一个小手术。这固然是一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但如果仅是5855的月工资,谁会在酷暑难耐、尘土飞扬的环境下如此拼命?

但,这些证据在一审时未被采信,刘宏伟认为,这是明显、严重、故意违法偏袒被上诉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严重错误。故意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错误适用法律、故意对证据原则的违背、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故意不予认定;对被上诉人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

因此,刘某杰的月工资为10000元,这是基础事实,不容争辩和置疑。相反,被上诉公司发生过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无数民工都可以作证,因此,未足额发放刘某杰的工资,也是常态。

在解决了月工资确定为10000元的问题后,以此为基础,可以计算出,被上诉任拖欠的刘某杰的工资为应发减去实发:79253.6元;迟延支付工资的补偿金为拖欠工资的50%:39626.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付3倍赔偿金:30000元;

这里需要明晰的是,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的规定,可以确定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很显然在此处,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劳动关系形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既然是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被上诉人应向刘某杰赔付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

在上述都有了清晰的认定以后,就剩下加班费和奖金的问题了。

加班时间该如何计算?

工地作息时间表是被上诉人制定并下发的工地作息时间的规定,超出时间规定的,都应当属于加班。而刘某杰入职以来,为了忙于工地工作,双休日和节假日一直没有休息过,工地期间的工作时间每天都在15小时以上,为完成合同工期,6月份一个月工地24小时不停生产,两个班组昼夜连续施工作业抢进度,刘某杰每天的工作都超负荷,工作时间在20小时。而这一点,多名跟刘某杰吃住在一起的工友可以作证,其证言也可以采信,但令人费解的是,一审法院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仍然任性地滥用其自由裁判权,以“本院酌情认定原告每月加班费1500元”,严重故意违法偏袒被上诉人,是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行为。

虽然事实清楚,但仍然一波三折,为了帮助刘某杰维护其合法权益,刘宏伟呕心沥血、竭尽全力,仅居间协调媒体曝光就9次,然后多次参与庭审发表辩护意见。

终,刘某杰案件以全胜告终,原审法官崔某波被免职。

那一刻,刘宏伟所有的努力,都是值得的!